| 海南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除汉族外,共有5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43.4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7.52%。其中黎族人口最多,约132万人,其次是苗族、壮族、回族。海南少数民族人口主要聚居在琼中、保亭、白沙、昌江、乐东、陵水6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待遇的三亚市、五指山市和东方市,其余散居在万宁、琼海、屯昌、儋州等市县的民族乡镇。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一直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据统计,2006年海南省民族地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为247.7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建省前的1987年增长4.78倍,年平均递增9.7%;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71.76亿元,是1987年的26.83倍;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是1987年的6.83倍。
但是,就目前的现状看,海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特别是工业化水平低、城镇化水平低、城乡居民收入低、经济总量小这“三低一小”的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截至2006年底,海南民族地区9个县市中仍有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3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低收入人口22.4万人,占全省低收入人口总数的55.6%;贫困人口8.8万人,占全省贫困人口总数的63.8%。
2007年,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民委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有力地促进了海南省民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促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民宗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多次修改和上报省政府,2007年2月16日,省委、省政府以琼发[2007]3号文件下发。《实施意见》在总结海南省民族工作主要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在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力度上给予了全面的政策扶持,对进一步发展海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海南省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族工作,全面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好整改和督办工作
2006年9月,海南省人大对全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一规定”)进行执法检查后,指出存在对“一法一规定”的学习宣传重视不够、“一法一规定”的配套措施和办法有些落实不够、一些规定执行不到位、省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及作法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不够、制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几个主要问题等5个方面的问题。为做好整改工作,民宗厅多次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经过半年多努力,省人大对整改工作基本满意。
继续推动全省民族地区民房改造工作
全省民族地区民房改造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1997年,国家民委将海南省民族地区民房改造工作列入“中国民族地区扶贫到户10模式”,向全国民族地区推广。目前,省民族地区的民房改造工作的重点已转移到边远、偏僻的山区,那里的少数民族群众经济基础差,老弱病残特困户多,加上受交通条件差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因此,民房改造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为做好今年的民房改造工作,我们对2006年全省民族地区民房改造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民族地区和农垦地区少数民族居住的茅草房采取实名登记,进一步摸清现存茅草房户数的情况,为今后的民房改造工作找准了突破口。据统计,全年全省民族地区共完成民房改造8381户,建筑面积达63.57万平方米,受益人口4.24万人,超额完成全年民房改造任务。 |